日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出具首份不予受理裁定。
5月5日,從事紙制品技術開發、紙制品衛生用品制造、加工等業務的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主張北京某銀行及其支行等關聯公司違法出售假冒該公司生產的紙抽產品,侵害了該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起訴人的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商標專用權使用損失暫定6216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第一條:“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font>
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font>
第三條規定:“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font>
根據上述規定,除涉馳名商標認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侵害商標權糾紛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本市六家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不受訴訟標的額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一、對于原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管轄、《規定》實施后調整為由六家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在2022年5月1日前已經正式立案的,仍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繼續審理。
二、對于原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管轄、《規定》實施后調整為由六家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若當事人于5月1日前(不含本日)首次提起訴訟,材料不齊全但經補正后本院予以立案,不論其最終補正日期是否超過5月1日,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2.若當事人于5月1日后(含本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堅持起訴的,應裁定不予立案。
鑒于該案起訴并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在立案窗口向起訴人釋明管轄調整的最新規定并指導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起訴,但其堅持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5月1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上述最新管轄規定針對該起訴人的起訴事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