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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執法與保護 |
一起商標侵權舉報牽出的無證制售假冒食品案
2022年05月29日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每逢佳節臨近,節日美食就會進入銷售旺季,一些不法商販往往借祥和的節日氛圍,向消費者市場推出假冒侵權商品,給商標權人和消費者帶來嚴重侵害。2020年9月,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辦案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挖掘出一起無證制售假冒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1日,辦案機關根據舉報對沂源縣魯沂特產商行(另案處理)銷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食品進行調查時,發現該商行銷售的郁苑香牌豆瓣醬供貨商為王某鳳(下稱當事人)。執法人員經仔細比對正品豆瓣醬商標標識、商品包裝、瓶型等物證,發現存在涉嫌假冒行為,于是第一時間對當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即開展調查取證。經過調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未進行健康查體從事豆瓣醬生產,其生產的郁苑香牌豆瓣醬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與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醬包裝標注內容一致,經商標專用權人出證證明當事人生產的豆瓣醬屬于假冒侵權食品。經了解,當事人于2019年秋,通過網絡購進設備、包裝、瓶子等材料籌備生產經營。至案發時,當事人售出假冒郁苑香牌豆瓣醬20盒至沂源縣魯沂特產商行進行銷售,經營場所現場已灌裝封口的成品豆瓣醬20盒尚未售出,現場存放有豆瓣醬包裝盒、瓶蓋等材料若干,涉案食品貨值金額約0.24萬元。
  處理結果
  食品生產經營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同時,“假冒”行為的后果是混淆商品出處,誤導消費者,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當事人明知或應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明知或應知正品豆瓣醬在當地的社會美譽度和知名度,為了銷售自己生產的食品謀取不當利益,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未采取衛生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使用了與正品豆瓣醬包裝內容標注一致的包裝,主觀故意明顯,理應重罰。為進一步挖掘案件線索,辦案機關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經查處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屬于情節嚴重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2020年9月,辦案機關作出了給予沒收無證生產的假冒食品及用于違法生產的物品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
  本案來源于一起流通環節的食品舉報,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挖掘出無證制售假冒食品的生產鏈條,及時制止了假冒侵權食品的進一步生產蔓延,對打擊食品制假售假的源頭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盡管根據辦案機關調取的現有證據材料,當事人的涉案金額并不大,但是,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未進行健康查體,未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從事食品生產,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帶來巨大隱患。當事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與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醬包裝內容標注一致的包裝物,主觀故意明顯,不僅侵害了商標權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商標管理秩序,而且對地方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導致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辦案機關參照處罰裁量基準,采取頂格的標準作出處罰,同時配合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取證,體現了“行刑銜接”工作機制的要求和對法律的尊重與敬畏,對于同類案件的后續處理也有著廣泛的參考意義。同時,商標權人應密切關注市場中的產品動向,在發現有關假冒侵權行為時,先行一步取證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地保存詳盡的生產信息、銷售信息,能夠以所生產產品的完整信息來證明自己,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山東省淄博市沂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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